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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單位
上海鹿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項目名稱
上海鹿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
建設地址
閔行區聯航路 1188 號 25 號樓 5 樓及 101 室
建設項目存在的
職業病危害因素
存在的主要職業病
危害因素
甲醇、乙腈、異丙醇、三氯甲烷(氯仿)、吡啶、丙酮
檢測結果
本次定期檢測的作業場所中,各崗位的職業病危害因素濃度或強度均符合GBZ 2.1-2019及其第1號修改單(國衛通〔2022〕14號)《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 第1部分:化學有害因素》的限值要求。
現場調查、采樣、檢測的專業技術人員
朱臻杰、陳于、陳燕、王加平
建設單位陪同人員
李瓊
現場調查、采樣、檢測的時間
2023.3.21
評價結論與建議
評價結論:
1.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的職業病防護用品,并督促、指導勞動者按照使用規則正確佩戴、使用,不得發放錢物替代發放職業病防護用品。同時用人單位應當對職業病防護用品進行經常性的維護、保養,確保防護用品有效,不得使用不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或者已經失效的職業病防護設施。
2.用人單位應根據各崗位職業病危害因素接觸情況,對照《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范》(GBZ 188-2014)的要求組織接觸職業病危害的員工進行崗前、崗中、離崗職業健康檢查,體檢項目應全面,需要復查的應當根據要求及時進行復查,并做好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管理工作,檢查結果應及時告知作業人員,發現職業禁忌、疑似職業病和職業病的情況及時采取科學合理的處置措施,保障員工職業健康安全。
3.按照《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管理規定》(國家衛健委〔2021〕5號)第二十條的規定:職業病危害嚴重的用人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每年至少進行一次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每三年至少進行一次職業病危害現狀評價;職業病危害一般的用人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每三年至少進行一次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檢測、評價結果應當存入本單位職業衛生檔案,并向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報告和勞動者公布。
4.本次檢測在其日常負荷及正常工況下進行,用人單位的生產負荷及工況如有重大改變,應對受其影響的崗位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另行檢測或評價。
附圖
注:1.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技術秘密及個人隱私的信息和法律、法規規定可不予公開的除外;
2.如預評價報告未涉及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的,只需列出可能存在的主要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及檢測情況等相關內容可不填寫。